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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来源: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发布时间:2013-0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EN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HREA。

第二条  本会是本省从事房地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根据自愿原则,结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我省城乡人民居住水平,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省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开展行业统计、调查,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市、县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发展。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新技术(标准)推广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同省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行业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业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社会信誉好,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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